無勞動糾紛約定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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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糾紛約定年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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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糾紛合同約定條件有哪些



    1、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 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2、工作交接 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 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部門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 辦理完畢工作交接並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監督等階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依法申請;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請,應當向負有賠償給付義務的義務機關或義務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刑事案件的申請,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關受理。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①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②經濟困難的證明;


    ③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主要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與齊全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的結果及處理的方式,包括4種情況:一是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説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説明的,視為撤銷申請;三是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四是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辦和監督 根據司法部《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規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人員,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含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屬人員。


    二是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 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將作為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是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也應當指定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帥事務所。


    四是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到指派通知後,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人員承辦,並將安排情況及時反饋給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 五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②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④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是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七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綜上所述,勞動糾紛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一般都是身份證或者證明身份的説明、家庭困難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欠薪證據、購買社保憑證,還有一些法律援助機構所需要的材料。只有材料準備齊全,才會有可能的成功申請法律援助,如果有什麼其他幫助,可以諮詢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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