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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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的區別在於: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務糾紛是基於勞務關係,勞動糾紛是基於勞動關係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典進行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
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
勞務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糾紛與勞動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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