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服刑期間可不可以承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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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服刑期間可不可以承擔利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債務人服刑期間可不可以承擔利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務人服刑期間可不可以承擔利息

1、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債務人在服刑期間是仍然可以承擔利息的,刑事處罰並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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