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縣 -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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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縣 公租房
竹溪縣土房拆遷賠賞費標準有哪些規定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我國的相關征收者按照相關的規定,按照實際的徵收土地面積和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相關的賠償。相關的徵收者如果對相應的徵收款不滿意的,可以到當地的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異議,有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辦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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