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的管轄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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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的管轄課件
民訴管轄法院的概念以及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反映了訴訟經濟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轄變動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以減少當事人訟累,使訴訟儘快了結。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管轄恆定的要求。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如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後,被告住所發生了變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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