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管轄和民訴管轄可以合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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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管轄和民訴管轄可以合併嗎?

刑訴管轄和民訴管轄可以合併嗎?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存在合併管轄,但具體適用的情形又有所差異。

1、刑事訴訟的合併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是指同一犯罪主體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或者同一犯罪涉及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訴訟客體的案件,合併由一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適用的主要情形有:

(1)一人實施多個犯罪的案件進行合併管轄;(2)多人實施犯罪案件的合併管轄;(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合併管轄;(4)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與反訴的合併管轄。

2、民事訴訟中的合併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合併管轄的情形有:

(1)同一原告基於不同民事法律關係或者不同事件對同一被告增加訴請時的合併管轄;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就本訴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而提出的第三人之訴時的合併審理;

(3)被告提出反訴時的合併管轄;

(4)普通一起訴訟時的合併管轄,當然,從嚴格的理論角度來看,以上的情形並不都是合併管轄,有些是合併審理。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上沒有對合並管轄和合並審理作出區分,因此我們暫且都稱之為合併管轄。

二、行政訴訟中的合併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合併管轄的情形有:當事人因同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法規,並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處理的,如果受處理人均不服而起訴,由一個人民法院合併管轄;幾個當事人對行政主體就同一事實對他們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而分別起訴的,一個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分案審理;訴訟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有新的違法行為而進行處理,原告對新的處理決定不服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審理,也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又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由一個人民法院合併管轄。與民事訴訟中一樣,由於對合並管轄和合並審理未作理論上的區分,上述很多情況其實屬於合併審理,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合併管轄。

正是因為刑訴和民訴,他提起訴訟的訴訟人是不一樣的,所以刑訴管轄和民訴管轄不能合併管轄,但是刑訴管轄和民訴管轄可以單獨合併管轄。一個刑訴案件中,同一犯罪主體實施了兩個或者多個的犯罪,涉及到多個案件,可以由一個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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