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的東西能否保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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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的東西能否保留所有權
賣出的東西能否保留所有權
【問題解析】
賣出去的東西一般不能保留所有權,但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買受人沒有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只是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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