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權買賣中 - 出賣人什麼情況下能取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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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買賣是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條件,在符合該條件時標的物所有權才發生轉移,反之雖然標的物交到買受人手上,但買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權。
而且,如果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前,買受人有這幾種情況的,出賣人還能取回標的物:
第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第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 【出賣人的取回權】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保留所有權買賣中,出賣人什麼情況下能取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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