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為躲債2年找不到人 - 法院執行中將其住宅查封拍賣屬強進民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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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為躲債2年找不到人,法院執行中將其住宅查封拍賣屬強進民宅嗎
欠款人為躲債2年找不到人,法院執行中將其住宅查封拍賣屬強進民宅嗎
需要找到債務人,特別是對方可以執行的財產,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查封財產,主張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欠款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
(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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