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伍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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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退伍如何安置
士官退伍如何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保障有崗可安;着眼公開公正公平,制定、公佈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體辦法,體現對服役時間長、貢獻大退役士兵的優待,確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如地方沒有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户,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在士兵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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