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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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手續
土地承包權經營權轉讓
土地承包權經營權轉讓,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中文名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提出時間

1995年

提出機構

國務院

涉及法律

《土地管理法》

詞目釋義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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