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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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夫妻權利義務
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之間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五)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六)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七)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


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三)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四)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男女在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就要清楚的知道,結婚意味着以後雙方都多了一份牽掛,責任和義務。只要是夫妻關係,雙方之間就有這種相互撫養方持的義務。就類似於有些男性在結婚以後從來都不把自己的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女性又沒有工作的,其實也是體現出了男方不盡撫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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