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先後順序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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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先後順序的法律關係
債權質權的先後順序

第一,應以書面為之。


第二,應書面將現質權設定之旨,通知佔有債權證書的質權人,並指示其於受清償後應將其證書交於後順序質權人。此通知,應由出質人或後順序債權人為之。


第三,對於第三債務人應通知之。通知第三債務人雖非質權成立的必要條件,然如不通知,則為第三債務人得因支付於出質人而負責


於通知後,第三債務人經出質人及全部債權人同意,始得為支付。在同一權利上設定數個普通債權質權時,實現質權應按各質權成立時間的先後來決定,先成立的質權優先於其後的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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