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署名權順序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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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署名權順序糾紛怎麼處理

一、著作權署名權順序糾紛怎麼處理

如果因著作權署名權順序產生糾紛,首先按約定順序確認,如果沒有約定順序的,需要法院根據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因素進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確定署名順序。

二、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否給他人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不可以轉讓,因為署名權屬於人身權。

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後十三項(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法律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十三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三、能否限制作者的署名權

可以限制作者的署名權,行使限制如下:

權利的行使應受限制,這是現代法律的基本要求之一。儘管法律沒有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署名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決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種姓名,在書稿印成後又要求署名或改變署名,除非出版社願意接受,否則作者的要求就難以實現。再如,有些作品已經多次使用後,使用者難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擁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利。其中人身權包含了有署名權,而署名權是不能夠進行。轉讓的。其次對於署名權的順序如果產生糾紛的話,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署名。雙方沒有約定的,則按照所付出的勞動大小等相關的因素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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