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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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一)對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核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舉報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二)對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核查。有具體的單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事實、聯繫方式等線索的,立即組織核實;

(三)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舉報事項經核查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並依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核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核查。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舉報的處理情況,應當在辦結的同時書面答覆實名舉報人,但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或者其他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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