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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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裁量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裁量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裁量標準是需要在法定的幅度範圍之內行使警告,罰款等相關的行政處罰權利。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六)關閉;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安全監察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長30日,並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涉及到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關注的,如果生產存在着一些安全隱患,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比如説有行政罰款、警告,還有就是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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