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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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中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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