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有權請求撤銷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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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有權請求撤銷商標
第三人是否有權請求撤銷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所以如果發現商標權利人三年以上沒使用,可以據此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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