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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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條
交通法38條怎麼處罰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的,可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的,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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