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迴避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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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的情形包括?
刑事訴訟的迴避包括
迴避的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即構成應當迴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其中,當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近親屬指上述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辦案人員本人雖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可在一定範圍內的其他親屬關係仍然可能會導致無法公正辦案,因此法律規定本項理由,旨在起到進一步的防範作用。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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