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 - 延期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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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 延期舉證
延期舉證

1、《證據規定》36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


2、此規定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


3、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次數限制。而民訴法解釋只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並未規定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也沒有授權法院是否可以允許當事人再次申請延期,導致司法實踐對當事人申請延期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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