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事故賠償墊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交通責任事故賠償墊付
交通責任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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