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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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期限
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當然,對於具體的審理期限,實際中會受各種因素影響,一旦碰到延長期限的情況,那麼審理期限也會加長,到時候等待的時間也會較長。

並且,關於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被依法判決後,原告對判決不滿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上訴的,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然,對於行政訴訟,其實許多規則是根據民事訴訟確定的,但是具體情況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訴訟了,不想繼續花費時間精力在訴訟上的話,對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選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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