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審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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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需要在法定的審理期限內依法判決的,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四十五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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