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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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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