鋪面合同糾紛請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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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面合同糾紛請律師費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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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費誰出

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

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

(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於減少濫訴現象。

(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司法的通例。

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

(1)現有關於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並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託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

(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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