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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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被申請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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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損失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在行使訴訟保全權利時,也不能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起訴必須有相應依據,其保全金額或財物價值必須與其訴請相適應。否則,因錯誤保全而給對方造成損失,必須進行賠償。比如,對方資金是借貸而來,應賠償對方該段時間的貸款利息;如對方能證明有其他損失,也需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有錯誤的,被申請人請求賠償權利的前提是申請人不具有法定事由並且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法律在賦予了被申請人請求賠償權利的同時也要求被申請人對具體損失數額承擔證明責任,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損失無法證明,法院不會支持被申請人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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