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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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傳真件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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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對傳真屬於原件還是複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為傳真件屬於複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於複印件。
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當事人之間通過傳真對書面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並無實質區別。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複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

        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

        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

        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

        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

        建議使用傳真件簽訂合同後還是需要重新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加蓋雙方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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