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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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如今雙方籤合同可以通過傳真的方式進行,減少了雙方奔波在路途中的時間,也節約了合同承擔。但是以這種方式來籤合同的也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合同的效力問題。究竟傳真件合同效力如何?請閲讀下文了解。

傳真件合同效力如何

首先需要給合同傳真件一個正確的定性,合同傳真件是書面的合同書的複印件。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傳真件做為數據電文,用以簽訂合同可以認定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上並沒有否定其效力。同時合同成立並生效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內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可以認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傳真件最大的問題在於,蓋紅章的合同書在證據裏稱為原件,傳真件為複印件。數據電文(合同傳真件)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這個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來分析。因為非經對方認可的複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49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2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合同書原件與傳真件這兩種書面形式的證據證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沒有發生糾紛或者發生糾紛後對方認可傳真合同的效力,那麼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對方否認簽訂過此合同或者否認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內容,我們就必須要提供其他輔佐證據來證明合同傳真件的效力。否則,若僅有合同複印件,一旦對方否認這個複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就會面臨敗訴的危險。這個輔佐證據需要證明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證明雙方有真實交易發生,二是證明雙方是按照傳真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易事項。第一方面是比較容易證明的,比如通過運輸單據、貨物收到證明、收款證明、銀行轉賬證明等,是可以證明雙方有真實業務發生的。第二方面證明的難度相對較大,怎樣證明雙方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易事項。這時候需要業務人員做好電文數據保存工作,做好證據保留。將平時談判過程中的往來郵件、傳真、以及短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項的內容保存下來,在出現爭議時,用以作為輔佐證據。由於傳真件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受到質疑。傳真件原件的核對常常成為法庭調查的一個重點。而與複印件無異的傳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為法庭調查事實、認定事實的一個重要證據。

合同中寫明"合同雙方蓋章傳真件有效"的做法並不保險,不能對傳真件的性質產生實質性影響,對運用傳真件簽訂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但是從民法通則角度分析,合同書是雙方達成的合意的載體,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加上這句話,能夠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為了降低日常經營的風險,我們要十分重視保存原件。如前合同條款的約定,並不能降低法律風險。只有事後將對方蓋紅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們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實踐中,對傳真件的定性為原合同的複印件,因為可能缺少雙方公司的鮮章,所以傳真件合同的效力一致以來都是備受爭議的。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蓋章傳真件有效,這樣的做法也並不能規避傳真件帶來的一些效力風險。所以各位在籤合同的時候要是需要使用傳真件的話,一定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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