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有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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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有自訴案件嗎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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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有哪些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二)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説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三)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四)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五)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七)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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