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個人財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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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個人財產的認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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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個人財產有哪些

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為個人的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遺囑或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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