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未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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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未過户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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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説,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聯繫在於: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但它們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1]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 生。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合同生效概念


    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合同生效


    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後,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合同生效實質要件


    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並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


    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它們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它們的經營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才受法律保護。二是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為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也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素。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為,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合同生效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就説明,行為人可以是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為人可以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也可以出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甲為乙之代理人,甲以乙的名義與丙訂立了合同,但甲只能為行為人,而不能為合同的當事人,真正的合同當事人是乙和丙。正是由於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或專業知識的人也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以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益。


    所謂“在締約時”是指合同成立時。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待缺乏相應的締約能力障礙消除後,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尚須經追認方能使合同生效。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而在訂立之後喪失了此行為能力,此時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


    對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將分為三種情況來進行説明。第一,就自然人而言,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或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為時,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合同行為時,也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滿足日常零用的小額購買也認為是有效的。上面為自然人為適格的當事人之情形。若自然人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典型的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其所不能夠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此時他們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後或其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方可成為有效的合同。


    (2)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的時,只要代理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有代理權,那麼其所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合同的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就法人而言,中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僅於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法人越權行為是較為普遍的,如一家家用電器商場從事鋼材購銷活動等等。對於法人越權行為,在早期立法,尤其是英國普通法時代是絕對排斥的,其效力是絕對無效的,這就是英美法上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而在現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越權行為逐步呈現出一種由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甚至完全有效的發展趨勢,如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已明確廢除公司越權行為無效原則,這體現了價值取向由關注交易靜的安全到關注交易動的安全的轉變。


    而民法的精神就是在情非得已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地認為某個行為無效,否則會帶來很多消極後果,特別是隨着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交易的日趨頻繁,越權無效原則的弊端也是日趨明顯,表現在:(1)嚴格要求企業在經營範圍內活動,嚴禁從事範圍之外的活動,就會使企業缺乏市場應變能力。(2)法律一律確認越權行為無效,可能會造成不公平後果,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目標相背離。如甲公司故意從事越權行為,見無利可圖又主張合同無效,這分明是一種惡意行為,若判決合同無效無疑就支持了甲的主張,從而起到了鼓勵惡意行為的作用,這顯然與法的公平正義目標相沖突。(3)法律一律確認越權行為無效,將有損於相對人利益,不利於民事流轉的順利進行,危及交易的安全。鑑於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成交易,並刺激經濟的發展,因此我認為對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認為有效,但可以列舉一些無效的情況。③由於法定代表人越權是內部法律關係的問題,而超越經營範圍不是一個內部的問題,它都是外部的問題,所以不能從合同法第50條之規定法定代表人越權是有效的推導出法人越權也是有效的,列舉一些無效的情況是必要之舉。現行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第三,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而言,只有經依法登記才能實施相當的合同行為時,才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由於它不具有完全承擔責任的能力,應由成立該組織的法人或自然人最終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生效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這兩個要素,因此而產生了三種學説。一是“意思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內心意思為準。二是“表示主義”認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外部表示為準。三是“折衷主義”,或以意思主義為原則,外部表示為例外,或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應該屬於“折衷主義”,即以表示主義為原則,內心意思為例外。


    與意思表示真實相對應的情形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又稱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根據法律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有:一是合同一方欺詐、脅迫對方,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是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隱藏了非法的真實意思,訂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三是合同一方對合同有重大誤解,因而做出的表示是不真實的;四是合同一方對合同存在無經驗等情形而做出的對自己顯失公平的表示,違背了自己訂立合同的目的,這個意思表示也不真實。這些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的法律後果,或者是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被撤銷或被變更,並不完全都是無效合同,其中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或放棄撤銷權的,則使可撤銷合同成為有效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此處已改,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本合同生效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約定沒有異議之後,在合同上都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依法生效,現在的社會合同普及,從另一方面説明了我們的法治建設在不斷的進步,是一個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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