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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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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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説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後的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係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係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的轉讓作出不同的劃分:
1.合同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範圍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的全部轉讓與合同的部分轉讓。
2.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內容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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