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 - 債權轉讓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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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可能見到比較多的就是房子轉讓、車子轉讓或者是二手物品轉讓。也許有些人在工作中有遇到到債權轉讓的類似案例。那麼,大家知道關於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嗎?債權轉讓可以分為哪幾類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將為大家詳細解答。

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債權轉讓的分類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

1、債權轉讓的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2、債務轉移的規定: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二、債權轉讓的種類

對轉讓債權種類的限制主要有兩種情況:

1、轉讓的債權屬於[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定所禁止轉讓的債權,即: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該規定禁止了涉及國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債權對外公開轉讓。

2、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再轉售條款”,但受讓人再度轉讓該債權的。[2005]74號通知第二條所列的第一種情形,即國家機關作為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其債權轉讓效力應如何認定。

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借款或進行擔保,其參與民事活動有明顯的過錯,理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同時,即使經轉讓相關企業或個人成為國家機關的債權人,雙方也是民事活動中的正常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會因債權人主張權利而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被轉讓的,不應輕易認定為無效。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指的是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存在“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這三種情況則不能進行債權轉讓。同時,債權轉讓可以分為兩大類。此外,債權轉讓主要具有三條法律效力,分別是債權轉讓為處分行為,要求出讓人應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讓人取得債權有對價的,受讓人需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對受讓主體有限制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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