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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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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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了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嗎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未約定時,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與第93條的規定不同,在出現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擁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和對方協商一致。法條中使用的措辭是“可以”解除合同,即當事人也可以決定不解除合同,而選擇繼續履行。是否解除,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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