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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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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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程序是什麼

計劃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程序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應當堅持教育與追究法律責任相結合,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相當。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徵費或者處罰。
第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因違法實施徵費或者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徵費和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給予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徵費或者處罰決定。
第七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徵費或者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委託書》(見附件一)。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關實施的徵費或者處罰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應當以委託機關名義實施徵費或者處罰,並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徵費或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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