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買房夫妻一方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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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買房夫妻一方到場
婚後全款買房只寫了一方名字,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嗎?
  依照婚姻法規定,除非明確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或者有證據能夠證明房屋是由一方的個人財產出資購買。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是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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