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上訴狀事實與理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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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上訴狀事實與理由申請書
探視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貴院審理,並於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7)豐民初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兩被申請人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申請人朱某某45000元;並按月利息2.5%、本金5萬計付自2006年1月27日起至2006年5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5%、本金45000元計付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由於被申請人李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被申請人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現該判決書已於2008年4月18日發生法律效力,但兩被申請人至今尚未履行相應義務。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准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四、探視權的分類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都有哪些規定。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書寫,方便相關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事件的相關辦理和判決。相應的探視期間還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這類探視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進行積極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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