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有營業執照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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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有營業執照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民宅商用有營業執照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但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時提交了由經營者和房屋提供者簽署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承諾書》,承諾遇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其場所或經政府批准進行拆遷、以及要求恢復原場地使用性質時,不申請相應補償的除外;
(三)已辦理税務登記並具有納税憑證。
第八條規定,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結合本地 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民宅商用如果有營業執照是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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