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執照的宅基地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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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業執照的宅基地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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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營業執照補償標準

在有營業執照的商業用房拆遷中,是可以有房屋拆遷補償、營業損失補償、設備搬遷補償、設備損壞補償等補償項目。拆遷補償金額計算方式: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不適用最低補償單價標準和價格補貼。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乘以2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於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於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乘以10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等於市場評估價乘以8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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