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查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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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法院調查令的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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