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合同效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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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合同效力依據

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核。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會產生什麼樣的民事法律關係,什麼樣的行政法律關係,什麼樣的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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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合同的效力

審查合同效力主要看三個方面:

(一)主體方面影響效力的因素有:

1、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

2、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有限制的情形(如經營範圍上的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禁止經營情形,其他的如保證人資格等)
;

3、代理權瑕疵;

4、無權處分;

(二)內容方面,首先看有無無效情形,包括合同法52條(一般無效)、53條(不當免責條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40條(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若有則可判定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對部分無效情形研究是否可以通過修改消除其無效原因。其次看有無可撤銷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三)形式方面:可能導致合同不生效力,具體查閲有無審批、登記以及公證等特殊要求。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電,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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