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後薪酬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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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後薪酬待遇的規定
薪酬福利待遇

第四條 異地派遣員工月工資標準,根據員工應承擔的崗位工作職責,考慮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地域、項目規模、工作難度、勞動力市場的價格水平等差異因素,由市場工程部與合作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 異地派遣員工的薪酬結構統一為原工作所在地月應發工資額+(異地派遣月工資標準―原工作所在地月應發工資額)。


第七條 員工異地派遣後,在原工作所在地執行的月工資、福利等待遇及發放方式保持不變。


第八條 異地派遣員工的月工資、勞動保護、辦公用品等費用全部由合作方承擔,其中月工資必須由合作方按月匯入該員工在市場工程部指定的銀行卡帳號,由市場工程部及時核算發放。


第九條 員工在異地派遣期間,食宿由合作方統一安排。


第十條 員工異地派遣時間達到3~6個月(含6個月)可以享受1次休假;超過6個月的,每年可以享受2次休假。每次休假時間及交通工具由異地派遣員工與合作方商定,並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前報市場工程部批准。交通費用由合作方負責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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