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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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行政複議
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後不服,起訴市政府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此所説的情形,在複議沒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市政府管轄法院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在複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即可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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