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瀆職罪無罪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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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瀆職罪無罪辯護方向
失職罪與瀆職罪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刑法中有下列相關罪名與失職有關,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繫。


失職罪的量刑標準: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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