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識別大產權小產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購房合同識別大產權小產權
小產權和大產權

1、大產權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後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佔有權、使用權、 權和處分權。在這裏,房屋的全部產權與房屋的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對於“部分產權”而言,“全部產權”才有存在的意義。


2、小產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税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裏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 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 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


3、大產權與小產權的區別


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説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但目前關於大產權與小產權的説法並不一樣,大致有三種解釋:


,是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權稱之為“小產權”,或者説“大產權”是指整棟樓的產權,而“小產權”是指大產權分割後過户到業主手中的產權,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是沒有質的區別。


第二,是把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第三,買房後如想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在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對這個區別購房人可從合同 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確認。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如果是通過“劃撥”得來,就是這裏説的“小產權”;如果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就是這裏所説的“大產權”。


開放商取得的房屋的產權是大產權,買主所獲得的產權就屬於小產權,這也就回答了買房子大產權和小產權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民事主體在獲得產權之後,需要及時到指定的機構,在獲得房產證之後,就可以享有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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