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增值投資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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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增值投資企業所得税
企業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税?依據是什麼?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税發[1998]97號)、《關於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有關企業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9]574號)。其中國税函[1999]5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税法規的規定,納税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併入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以實物資產交換股權,從税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要求,企業改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税;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税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税時必須進行納税調整。23年4月24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3〕45號)中有關企業改組的規定提出,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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