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實質性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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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實質性審查內容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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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中實質性變更的內容和非實質性的內容怎麼區分?

要約的變更包括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對要約其他內容的變更為非實質性變更。下列情況應屬於非實質性變更:承諾的用語與要約的用語略有出入;承諾對要約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約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質量保證書;承諾中附加了某些法定義務,如要求要約人保證商品的質量;承諾人明確表示同意要約的內容,同時也表達了某種心態,如怨言等。
  傳統理論認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任何的限制、擴張或者變更,否則不構成承諾,應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並作出一項新的要約,即反要約,合同不能因此成立。我國《合同法》順應了現代立法的潮流,突破了這種僵硬的作法,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的法律後果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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