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的生效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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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質審查的概述和種類

實質審查的生效相關內容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於美國。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時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

二、實質審查的生效

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發明的實質審查是在專利局實審部門進行的,審查員通過檢索國內外專利文獻、公開出版物來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要對專利文件撰寫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例如是否符合“單一性”,是否“公開充分”,是否“修改超範圍”等等。實質審查必須是在發明公佈後進行的,法律規定的公佈是在申請日起18個月的時候進行,也有的申請人願意提前公開其發明內容,所以會有專利申請在6-10個月的時候就公開了。通常,實審階段的審查員將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至少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能夠體現發明被授權的可能性及存在的缺陷。審查意見一般包括格式錯誤、新穎性問題、創造性問題、公開充分、單一性問題等等。專利實質審查的時間不確定,一般是6-18個月,取決於發明的內容,審查員對發明的理解和審查員的工作安排以及審查員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文件往復的時間。

專利的審查是包括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部分階段,如果初步審查沒有過關,那麼就不會再繼續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生效一般要經歷很長時間,因為專利背後會承載着巨大的經濟價值以及個人的權利問題,必須要謹慎處理,否則容易涉及到侵權問題,給專利人帶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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