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委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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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委託處理

如果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分手費給小三,妻子有權要回。根據法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丈夫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分手費給小三,已經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妻子有權要回。相關法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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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七)其他以夫妻關係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八)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後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此作了修改)(十一)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二、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離婚時,財產的處分屬於民事意志的範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此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根據“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後到民政部門備案,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對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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